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技能型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人以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高素质人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发展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战略新时代人才强国之路。以服务发展和稳定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落实“技能”。 “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体系,构建党委牵头、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创造一支热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能精湛的团队。 一支素质优良、规模庞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2)目标和任务。到“十四五”末,高技能人才体系和政策更加完善,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用人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激励和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更加强大。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结构不断优化,收入稳步增长,技能型人才占就业人员比重超过30%,高技能型人才占技能型人才1/3,高技能人才占比面向东部省份的技能型人才。高达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继续扩大,素质大幅度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和结构满足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2、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工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业生产和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计划。鼓励各类企业以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依托,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在线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设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办政府采购服务。对纳入产教结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计入当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年按有关规定。(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包式培训,创新校企双元制、校中校、厂中校等方式。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着的企业,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表扬和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项目型培养模式,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方案。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培训、在职培训、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公开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型人才继续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活动,促进技能型人才知识更新,满足技术创新、流程改造、产业优化的要求和升级。
(五)加大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项目、重点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制造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地再造工程实施制造技术基础工程。围绕建设互联网强国和数字中国,实施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建设一批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开展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活动,实施数字教育。开放和共享培训资源。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公园”。
(六)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学院和专业布局。采取同批次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平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在技工院校,普遍实行工学结合的技能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业,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公立职业学校的收入可以作为绩效工资的来源,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学校。教师和其他受过培训的教师的劳动报酬。合理保障临时派出(境)外(境)参加培训访问、进修、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的职业学校教师的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平等的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七)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和服务供给。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东西部合作和对口支援力度。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级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依托“金保工程”,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以社保卡为基础的职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3.完善技能型使用系统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用人机制。企业可设置技能津贴、领队津贴、学徒津贴等,支持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发展技能、管理团队、传授技能。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挂单带头”制度,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技术员+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研和技术突破方面的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担任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高技能人才配置应作为生产经营企业等主体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审和资格评审的重要因素。
(九)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质量和绩效贡献的技能型人才薪酬分配制度,让越努力、越技能越强的人才得到更多奖励,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中发挥突出技能型人才的表率作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职业(工种、岗位)和技能水平发布薪酬价格信息,为企业和技能型人才协商确定薪酬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培训、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技术创新或技术突破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和协议薪制。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专岗、特殊薪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手段,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高技能人才企业年金设立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员工包括高技能人才设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十)完善技能人才留用和吸引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护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完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灵活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地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共享就业。支持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将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和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四、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体系和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
(十一)拓宽技能型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体系。具有高级技工的职业(工种),可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下可补充学徒,形成学徒、初级、中级工人的群体, 和高级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主任技师构成“八级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从事业单位招聘合格技能人才,重视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对认定制度,推动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格框架。
(十二)完善专业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制度,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和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规范组成的多层次、相互关联的职业标准体系。探索技能人才职业标准国际交流和证书国际互认,各地可建立境外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认定名单制度。完善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特殊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提高职业能力导向,注重工作绩效,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使用与待遇相适应。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实施动态调整。以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为重点,加大专项职业能力测评项目开发力度。
(十三)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制定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可以招聘新员工或未定级员工。根据他们的日常表现、工作表现,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确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格、年龄、比例等限制,技能精湛、业绩突出的一线工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以上工人。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教与学”成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提升至职业技能水平.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的实施。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化管理,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征集选拔力度,优化选拔条件,构建政府监督、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科学、公正、权威评估结果。(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以世界技能竞赛为龙头,以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为龙头,以民族行业和地方职业技能竞赛和专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提升中国特色职业以职业技能竞赛为依托。技能竞赛系统。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世界技能大赛综合训练中心、研究(训练)中心、实训基地等平台建设,促进世界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促进省、市、县综合竞赛。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举办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完善竞赛管理制度,实行“赛展演”相结合的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竞赛投资保障机制,加强专兼职竞赛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和落实获奖选手、奖励、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水平提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与岗位使用和薪酬挂钩的竞争优胜者长效激励机制。
5、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机制
(十五)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建立以国家表彰为主导、行业和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完善中国技能奖获得者和国家级技术专家的评选表彰制度。国家荣誉适当地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的高技能人才评选,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5月1日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颁发劳动奖章按照规定,授予青年5月4日勋章、青年岗位能手、3月8日红旗手、妇女贡献模范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认可度和认可度。
(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技能人才的政治引导和政治吸纳,注重党委(党组)联系和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分类目录。重视依法依规推荐高技能人才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团体代表大会候选人或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代会中的比重,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中担任临时或兼职职务。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休养制度,鼓励和支持不同层次高技能人才休假休养、培训交流、节日慰问等活动。
6. 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牵头、总经理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高技能人才的时代风尚。劳动是光荣的,技能是宝贵的,伟大是创造出来的。(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条件的,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规定充分发挥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十九)加强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适应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优质课程、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综合课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和毕业生参加青年国际实习交流项目,促进与各国交流互鉴在技能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