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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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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以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节能减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促进能源资源更加合理配置,大幅提高利用效率。 并不断削减主要污染物总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4.0%,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项目减排分别达到19.73万吨、0.98万吨、7.38万吨、4.99万吨。节能政策和机制更加健全有力。重点行业和产品能源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


第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以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诊断,建立先进和落后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清单,全面推进节能升级和污染物深度处理,提高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推广高效整流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多孔介质燃烧等节能技术,推动高炉转转炉长流程炼钢向电炉短流程炼钢转变。加快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到2022年底,全省7家母流程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按国家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工艺创新,实施涂装、化工等产业集群分类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清洁生产和资源化利用改造,开展火电、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建设。推动新建基础设施能效提升,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原则上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数据中心集群内建设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推动现有数据中心绿色升级。“十四五”期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4.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烧碱、陶瓷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占比达到能效基准水平3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要求由所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一一列举)


(二)园区节能环保促进项目。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原则上,新的化学制浆、电镀、印染、制革等项目将在园区集中管理。以高集中度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产业园区为重点,推进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能源梯级利用,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可再生能源在产业园区的应用。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推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立“污水直排零区”,推进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电镀废水和特色污染物集中处理等“绿岛”工程建设。到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能源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城镇节能减碳项目。全面推进城市绿色规划、绿色建设和绿色运营管理,推进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和“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发展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楼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绿色社区创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改造。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推广太阳能热系统在低层住宅、酒店、宿舍、公寓楼的应用。完善公共供水管网设施,提高供水管网漏损控制水平。到2025年,城市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新增岭南特色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2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26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1000兆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交通物流节能减排项目。推进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转型,建设一批绿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完善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和机场岸电等布局和服务设施,降低清洁能源成本。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城市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各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轻型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以上。发挥铁路和水运优势,推进大宗货物和长途货物“水的革命”、“铁的革命”、“水水交接”,建设完善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多式联运。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和燃气汽车。深入开展清洁柴油发动机行动,推动重型柴油卡车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加强汽车排放召回管理。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2025年底前在珠三角形成较为完善的内河LNG动力船舶运输网络。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装置要改。提高铁路电气化水平,加快燃油铁路机车向电力机车改造,未完成“油改电”改造的机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硫含量不高于10ppm),推广低能耗运输设备,推动实施铁路内燃机车国家排放标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深度融合。与交通运输业相结合,加快客货运输组织模式的创新和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推进绿色仓储和绿色物流园区建设,推广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加强快递包装绿色化改造,加快同城快递全面应用环保包装材料。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汽车总销量的20%左右,铁路、水路大宗货物运输量较2020年大幅增长。(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省邮政管理局、广州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改进农业和农村能源利用方式,完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规模化利用和生物质能清洁利用。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加快农用电动汽车、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装备、节油渔船的推广应用。发展节能型农业大棚,探索推广功能现代、结构安全、造价经济、环保的现代新型农房建设,加大对现有农房节能改造的引导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优先控制重点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户粪便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建设粪便还田示范基地,促进种养循环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提高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消除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定期监测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到2025年,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备率达到97%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稳定在40%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5%,水稻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项目。继续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用能系统和设施的节能改造,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和节能汽车比例不低于60%,其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推进新建和现有停车场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内部充(换)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我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应用。全方位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以典型示范带动公共机构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到2025年,我省力争将80%以上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建设成节约型机关,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遴选公共机构能效带头人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项目。继续抓好污染防治,加大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以臭氧污染防治为核心,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响应机制。在国家指导下,深入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积极建设空气质量改善试点示范区。巩固水环境治理效果。全面推行长河长湖制度,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安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和针对性整治,确保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加强重点流域主要支流、上下游协同治理,深入推进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港口船舶“四源共治”,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到2025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除。(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在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煤炭降耗替代和转型升级,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格局。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弹性改造“三改联动”,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动老旧落后煤电机组服役期满后有序退出。珠三角核心区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推进15公里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内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燃煤小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鼓励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利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全省玻璃、铝、钢铁压延加工业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燃气发生器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用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模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煤气发生炉。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将占能源消费总量的32%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9)绿色高效制冷项目。推动制冷产品企业生产更高效的制冷产品,大幅提高变频、精确控温(湿)等绿色高端产品的供应比例。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制冷剂泄漏和排放,积极推进制冷剂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企业加快向使用环保制冷剂的空调生产线转换。推动绿色高效制冷消费,加大对创新绿色高效制冷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节能补贴”和“以旧换新”,支持居民购买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等高效制冷家电,更新更换老旧低效制冷家电。推进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强制淘汰低效制冷产品,提高能效和绿色水平。到2025年,绿色高效制冷产品的市场份额将大幅提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源替代工程,实施污染物全过程控制。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推广使用低VOC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深化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重点抓好储罐、装卸、开液面、LDAR (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处理设施、加油站、异常工况、产品VOCs质量等与VOCs相关的关键环节。排查光催化、光氧化、喷水、低温等离子体以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处理设施,对不能满足处理要求的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在珠三角核心区和揭阳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东海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储存50%以上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储罐推广使用全液位接触浮盘;鼓励储存其他VOCs相关产品的储罐使用浮顶储罐,开展内浮顶储罐尾气排放的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厂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装置区含VOCs的有机废水储罐和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处理。加强油轮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管理,对运输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苯、甲苯、二甲苯的车辆按标准采取适当的装载方式,推广使用密封快速接头,推广使用铁路罐车锁紧接头。到2023年,广州、惠州、茂名、湛江万吨级原油、成品油码头装卸泊位按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处理。到2025年,降低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粘合剂等的比例。将符合国家要求;完成基本低效VOCs处理设施改造升级;汽油年销量2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联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一)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建设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从城市向乡镇延伸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填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缺口,推进支管网建设。大力推进管网修复改造,实施混合管网改造,更新修复老旧破损管网,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到2025年,广州、深圳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85%以上,珠三角城市(除广州、深圳、肇庆外)达到75%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其他城市力争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汕头)再生水利用率25%以上,其他城市20%以上;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80%以上;各地基本都以挂牌方式建成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十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发挥大型节能减排科技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节能减排领域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以“揭清单”的方式解决节能减排关键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新型节能材料、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轨道交通能源回收、新能源汽车能效提升、重金属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面源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与区域协同处置、节能环保监测技术与仪器设备。加强政策支持和示范引导,全面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定期更新发布广东省节能技术和设备(产品)推广目录,持续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评选。以超高能效电机、超低排放改造、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替代产品、VOCs废气收集等技术为重点,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加大产业、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首台(套)设备奖补政策。到2025年,推广不少于200项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1)优化和提高能源消费的双重控制程度。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优先,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增加能耗总量管理的灵活性。完善能源消费双控指标设置和分解落实机制,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各城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实施“十四五”各城市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改进能源消耗总量指标的确定方法。各地市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和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城市,可以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对能源消费强度降低到省下达的激励目标的城市,在现行能源消费双控考核中,能源消费总量免于考核。“十四五”期间各城市新增可再生能源用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材料能源消耗不纳入全省、各市能源消耗双控考核。有序实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能耗,支持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加强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对预警级别高的城市加强工作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动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运营,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实、可考核的原则,将国家下达给各地市的重点项目减排量进行分解。污染控制任务重、减排潜力大的地区承担的减排任务相对较多。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的衔接,严格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和账户管理,重点治理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虚报减排金额和减排来源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的盲目发展。建立在建、待建、存量“两高”项目清单,依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政策法规开展评估检查,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新建(含改扩建新增产能)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原则上在省内实施产能置换。炼油、乙烯和对二甲苯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纳入国家有关石油化工行业规划。全面排查在建“两高”项目能效水平,对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提升在建项目能效水平。能效水平低于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关停整改。挖掘存量“两高”项目节能减排潜力,推动节能减排转型升级,加快淘汰“两高”项目落后产能。严格财经纪律,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等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源头把关。严格项目节能审查和环评准入,做好节能审查、环评审批与能耗双控、碳排放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衔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符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的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责令项目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严格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程序和实施结果的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征收。(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5)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广东省节能和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成立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能效标准指导,围绕重点行业、设备和产品,制定修订一批主要耗能行业和领域能效标准、耗能设备能效标准,不断提高准入门槛。修订餐饮、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完善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导则或规范。深入开展能效、节水、排污“领跑者”引领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6)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将加大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超额完成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逐步规范和取消低效化石能源补贴。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面。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力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加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评价。扩大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等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完善污染防治正向激励政策。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单的导向作用。加强电价、水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的协调,不断完善重点行业阶梯电价机制,落实高耗能企业电价浮动政策,全面推行城市非居民超额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民污水处理付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省税务局、深圳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完善市场机制。积极推进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加强能源使用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整体衔接,建立能源使用权与用能预算的联动机制,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发展快的行业、项目和领域倾斜。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高绿色用电。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经验。推广节能电厂模式。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整合上下游资源,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环境治理市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提供定制化综合解决方案,推广“环境管家”、“环境医院”等综合服务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搭建低碳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展示及项目对接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体系,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升级省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推广智能能源监测诊断技术,将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在线能耗监测平台,推进数据整合、分析和应用。完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能耗统计体系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耗统计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管理,加强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和企业自我监测,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控,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涉及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统计数据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


(九)加强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监察执法人员力量保障。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制度。加强县级和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在重点排污单位设立专职环保人员。加大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跨学科的节能减排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一批领军型、复合型、专业型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负责)。负责职责分工)